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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是第9个“浙江省见义勇为宣传日”。11月21日上午,全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记功奖励暨见义勇为工作视频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大力表彰我省近年来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部署推进全省见义勇为工作,大力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良好氛围,助推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成国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杨青玖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陈金彪,省政协副主席陈擎苍出席。
会议指出,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的题中之义。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使命担当。
会议强调,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作出了积极贡献甚至牺牲生命,不仅是全社会学习的典范,更是全社会应当特别关爱、优抚、善待的对象。各地各部门要找准见义勇为工作定位,努力在完善和落实长效保障机制上先行示范,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在政治上更有荣誉、生活上更有保障,进一步推动见义勇为行为在浙江大地蔚然成风。要不折不扣落实好见义勇为保障措施,及时发现日常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凡人善举”,及时表彰见义勇为英雄壮举,解决好见义勇为人员和家庭最现实的问题,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与时俱进拓展好见义勇为工作举措,进一步拓展见义勇为行为确认途径,同步提高见义勇为牺牲和受伤人员的保障标准,想方设法给予因伤残、牺牲导致个人及家庭生活困难人员特殊关照,决不能让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要大张旗鼓宣传好见义勇为英雄事迹,热情讴歌时代楷模的高尚情操,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关心、爱护,真正树立起“好人好报、善行善报、德者有得”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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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会议议题通知不完整,导致股东会决议被撤销的典型案例。 通知议案和审议议案不一致beat365手机客户端首页,股东告上法庭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陈某持有某集团公司21.57%的股份,李某任该公司董事长,陈某之父陈某某任该公司董事、经理。 2019年4月,公司董事长李某于案涉股东会召开前15日,在股东微信群发布了召开案涉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及讨论的议案,即《关于召开解决公司危机及实缴注册资本的特别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此次股东会如期召开,会议中实际审议了八项议案,包括《关于公司未按期缴纳认缴资本金处理的议案》《关于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免去董事及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并通过表决最终作出了:所有股东将未实缴部分以零元分别转让给李某和某持股平台(陈某某退出普通合伙人身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原董事会立刻解散,免除陈某某董事职务;选举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免除陈某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修改公司章程等六项决议。股东陈某未参加该次股东会。后陈某以案涉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不一致,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在案涉股东会的召集通知中,并未完整通知会议议题,属于通知事项不完整,召集程序存在瑕疵。其次,上述召集程序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案涉股东会决议表决通过的未通知议题包含转让股东出资、解散董事会、任免董事及经理、修改章程等内容,均系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亦与股东陈某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现陈某作为股东未得到讨论上述议题的通知,亦未能到会向其他股东就上述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行使表决权,导致其股东权利受到了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股东会决议。 法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会议召集程序法官表示,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瑕疵时的决议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公司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的规定,新增了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裁量驳回”制度,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瑕疵的公司决议,若属于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酌情裁定驳回撤销决议的诉请。 该案中,会议议题未完整通知股东,属于召集程序的瑕疵,由于股东会会议召开前对应参会人员进行通知的意义,除了便于股东在准确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更在于为参会人员能够有效行使其表决权而预留合理的准备期间。因此,会议通知的内容除涉及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之外,还应将会议拟表决的议题内容包括在内,且对该议题内容的描述应尽可能地明确与具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参会股东的表决权。 案涉股东会所讨论的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议题在会前未通知与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导致其无法通过参与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发言权,使其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对决议结果的产生具有一定实质性影响,故该案召集程序的瑕疵不属于轻微瑕疵,不符合适用“裁量驳回”的情形。 对此,法官建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尽量避免因公司决议被撤销而导致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